《关于开展“千牵万·互联网+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行动”的实施意见》主要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28

一、实施电商技能培训计划。

省里重点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举办提高班或高级研修班,每年培养不少于100名残疾人高端及特殊残疾类别电商技能人才。各市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每年培养900名残疾人电商骨干力量。

解读:省残联从2016年至2018年每年培训不少于100名残疾人电商创业者,以电商扶贫带头人培训班或提升班的形式开展。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相应的电商技能培训班,确保17市每年培养不少于900名残疾人电商骨干人才。

二、扶持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

对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办补助,用于创业设施设备购置等。

解读:创业补助资金由“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中直接扶持贫困残疾人实现网上创业项目资金中支出。

有条件的市再给予不低于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残疾创业人员,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解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9号):2015年—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将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2万元。各市人社部门在贯彻落实鲁人社发〔2015〕39号文件上,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不同,具体情况按各市人社部门标准执行。

三、加大对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对从事电商创业、有信贷需求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可申请“富民农户贷”;各类电商经营主体,每吸纳或带动1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可申请5万元的“富民生产贷”。

解读: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扶贫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操作办法>的通知》(鲁扶贫组办字〔2016〕26号)执行。

“富民农户贷”借款人,应于每个季度季末次月10日内,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额扶贫信贷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填报《“富民农户贷”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

“富民生产贷”借款人,应于每年9月份,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额扶贫信贷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带动脱贫协议、农村贫困人口工资收入发放证明等资料,并填报《“富民生产贷”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电商,可申请最高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享受3万元无反担保、免抵押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均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电商企业或者产业基地等吸纳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获得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按50%给予贴息。

解读: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对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对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信用评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担保措施。

四、加大对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奖励力度。

在省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标兵、致富能手评选奖励中,每年选拔20个“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扶贫优秀基地”、50名“残疾人互联网+创业扶贫标兵”、50名“残疾人互联网+脱贫致富能手”。

解读:此项措施中的奖励名额以及奖励资金从每年实施的“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奖励中支出。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商企业和产业基地等给予奖励。

解读: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三十四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一定的奖励,用于该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